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錡清祥
被 告 張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將訴外人億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勝公司)登記為被告名
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登記予原告,並偕同原告向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核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惟億勝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額,原告未亦陳明其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及億勝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爰依
上開規定,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不能核定,而以壹佰陸
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
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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