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141號
SLDV,107,補,1141,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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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張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被   告 蔡鑽廷 
      王廣志即王甘玉珍之繼承人
      王潔德即王甘玉珍之繼承人
      王廣成即王甘玉珍之繼承人
      許美惠即李榮顯之繼承人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李涵玉即李榮顯之繼承人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李心瑩即李榮顯之繼承人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李榮治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王李真理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李榮喜即李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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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