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陳新源
被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3萬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66 元,以上合計
為63萬8,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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