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林永發
林錦川
林啓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 元(計算
式:132,000 元【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00 ○00
000 地號土地107 年土地公告現值】×1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
告占用面積】=1,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