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33號
SLDV,107,聲,23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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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陳英俊 
      陳高含笑
共同代理人 陳鈺萍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之被告,為確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 日開庭之內容,以撰寫書狀並提出證據,爰聲請交付上開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 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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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