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許春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榮堅等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29 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周榮堅等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 第229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為 期瞭解案件與民國107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 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