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157號
SLDV,107,簡上,157,201810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楊義川 

訴訟代理人 楊仁杰 
      詹豐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昌盛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