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鍾主恩即鍾秀鳳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債務人陳報自102 年起即有打零工及打掃,惟前陳報聲請前2 年收入,未列計該部分收入,請提出更正後之收入狀況說明書 。
⒉債務人前陳報聲請年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有關家庭生活費用 部分,因嗣後陳報狀說明由配偶負擔一半,請重新計算後更正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⒊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