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債 務 人 毛鶯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2 年內收入,僅 記載於105 年1 月至106 年8 月間有宥薰貿易有限公司之 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惟據債務人提出之 高雄灣仔內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所示,自106 年4 月起 有數筆上萬元網路轉帳存入數額,且自107 年1 月起按月 固定有3,000 元跨行轉入債務人帳戶。債務人前雖自陳10 6 年4 月至107 年6 月間每月匯入3,000 元為私人朋友債 務等語。惟就其他數筆上萬元匯入款項之來源避而不談, 有隱匿財產之嫌。債務人應說明上開匯入其高雄灣仔內郵 局帳戶內金額之來源,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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