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林雨宣即林憶如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勿僅以「打零工」概括說明 。
⒉自104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 、105 、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 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 自104 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生活費,若未支出,應釋明 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