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48號
SLDV,107,消債更,48,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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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鄭曉薇即鄭夏玉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限債
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6,450 元( 計算式:[ ( 9+
1 ) ×43×15 ]=6,45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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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