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債 務 人 曹煌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 年9 月至107 年9 月間有無 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李櫻花所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李櫻花之扶養費 用?提出李櫻花及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 )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債務人2 名未成年子女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4.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 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 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 文件資料。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5 年9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債務人自陳聲請前二年間105 年9 月至106 年1 月間為風 管安裝人員,每月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 106 年1 月15日受傷休養至107 年2 月5 日任職環春理貨 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40,000元等語。債務人應 提出⑴105 年9 月至106 年1 月間之薪資證明文件,⑵10 7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 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及其他證明文件。⑶106 年1 月15日受傷之相關文件資料 。
11.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明細,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約 40,887元,惟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達69,048元 【計算式:17,262×4 =69,048】,明顯入不敷出。債務 人應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內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內容?
12.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江心蘭之身分證號,並提出相關文件資 料。
13.說明債務人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3987 號、第18767 號執行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 執字第47536 號執行案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 7 年度道罰執字第177063號執行案件外,目前是否有其他 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 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