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詹雅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 年9 月至107 年8 月間有無 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5 年9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債務人自105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 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 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所領取105 、106 年度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 相關文件資料。
9.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債務人2 名未成年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1.債務人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 計劃書,並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及原因,及提出相關文 件資料。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