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
債 務 人 范雲嬌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債務人民國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EY-2063)行照影本。是否已報廢?如 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6、債務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9、債務人任職中央研究院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 並提出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 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11、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5年7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4、受扶養人楊在枝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 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 會補助及金額。
15、提出受扶養人楊在枝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