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 務 人 謝妤譿即謝孆瑩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05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4、提出任職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9月起至離職日止,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 明離職之原因是否遭資遣及證明文件。
5、陳報債務人任職之早餐店名稱及地址,目前實際經營者為何 人?債務人於何時起任職?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 自任職起迄今之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
6、若早餐店為債務人實際經營,則應按時間順序,製作表格記 載最近三個月,每日營業地點、時間及當日營業收入,及該 三個月之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提出至本院。另請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每日記載營業地點、時間及當日營 業收入、支出之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 於本院。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1、提出受扶養人廖翊吟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 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2、提出受扶養人廖翊吟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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