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債 務 人 許吉成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 年7 月至107 年6 月間有無 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母親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5 、10 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領有退休金、老人年金或或其他 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3.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母親之扶養費用?並說 明其等收入狀況。
4.債務人配偶及子等2 人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坪數、為何人所有、現居住 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該屋之建物登記謄 本。
10.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5 年7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1.說明債務人於105 年7 月至107 年6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5 年7 月至107 年6 月間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 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 件。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