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00號
SLDV,107,消債更,100,2018101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陳燕鴻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又債務人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 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 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父母親靈骨塔塔位係向何人或何間公司購買?存放地點? 並提出購買塔位之契約書。
2.債務人107 年8 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附件5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與聲請狀所提出者之聲請前2 年內收入,其中臨時工之 數額顯有不同,請說明其計算方式。
3.說明債務人弟弟陳登勝之身障證明上載之聯絡人陳彥鴻究為何 人?其與債務人、弟弟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4.據遠東銀行陳報,債務人曾於101 年間聲請前置協商,協商條 件為自101 年11月10日起,分70期、利率7 %、月付5,023 元 ,惟債務人僅繳款1 期即毀諾,請詳述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5.說明債務人弟弟目前是否仍領取低收扶助每月6,115 元?如否 ,其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姪女陳○○就讀之學校、年級各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於瑞興銀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5 年3 月10日、10 5 年4 月8 日、105 年5 月10日、105 年6 月13日有匯入37,9 49元、33,000元、35,000元、31,000元之(薪水、獎金)款項 ,其匯款人、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8.債務人107 年8 月13日民事陳報狀附件5 之聲請前2 年內支出 ,增加姪女陳○○之扶養費,請說明原因?又陳登勝與陳○○ 之扶養費各若干元?並說明陳○○母親張妙如之住所地、每月 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105 年6 月至107 年5 月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據(如未留存 ,請向繳費單位申請費用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