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43號
SLDV,107,法,4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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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石曜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演譯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石曜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演譯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演譯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四項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演譯基金會 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而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經第3 屆第1 次 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9 條第4 項規定如附件條文修 正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7 年10月1 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26 號函、相對人第3 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表、章程 、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章程第9條第4項如附件條文修 正對照表「修訂後」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 請變更該部分之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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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