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07年度,13號
SLDV,107,家事聲,13,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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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薛湧
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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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