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薛湧上列抗告人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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