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918號
SLDV,107,司繼,918,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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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劉拯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劉拯宇聲請狀之印鑑章與印鑑證明書不符,請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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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