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18號聲 請 人 劉拯宇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劉拯宇聲請狀之印鑑章與印鑑證明書不符,請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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