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因本件附於聲請狀內郵政匯票名稱有誤(原匯票將另予寄還 ),請補正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並應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2,040元(暫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40元)。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 00號2樓房屋?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4年6月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說明聲請人及生母、養母、配偶、子女等親屬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6日至今,有無接 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4年6月6日起至106年6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 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 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 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 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 定等),應盡可能提出最近三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 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典藏小舖 (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債務人擔 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 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是,應提出上開營利事 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 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八、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6月6日起至106年6月5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 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 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 載負擔膳食費7,000元、房租分擔6,750元、電費397元、 水費65元、瓦斯費121元、交通費700元、手機費500元、 生活雜支2,000元、扶養生母支出4,000元、扶養養母支出 3,000元、扶養女兒支出7,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 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6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6月 6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