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7年度,27號
SLDV,107,司消債聲,27,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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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更生
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一零三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七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原任職之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 遠興業公司)業務有所變動後,進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5 款之規定資遣伊,致伊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伊前曾聲請延長更生履行期限,經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聲字 第30號及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 號裁定准予延長,惟伊係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期間至內湖就業輔導中心、網路人力 銀行及各大在臺北之工作博覽會謀求就職機會,惟至今仍未 獲相關工作機會。又伊業已繳納19期,爰依法再次聲請延長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20期延長至民國108 年9 月履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 第7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以1 月為1 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1 萬4,600 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 月23日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8 號裁定認可,該裁定 並於105 年1 月13日確定在案,嗣其因原任職之宏遠興業公 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為由而遭資遣喪失工作收 入,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開更生方案有 困難,向本院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6 年 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及107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 號裁定分別 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 個月及9 個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 相關卷宗無訛。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第三人宏遠興 業公司出具之離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3 月21 日保普核字第107071070506號函及面試紀錄表(見本院卷第 8 至12頁)等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確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且業已依更生方



案繳納19期更生款項。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 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聲 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履行期間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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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