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91號
SLDV,107,司拍,491,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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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倩宜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沈武清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水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沈武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沈武清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753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5 年3 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沈武清於105 年4 月8 日向 聲請人借用647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 務人沈武清前於106 年11月19日死亡,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於107 年8 月29日公告選任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本借款 自106 年5 月8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等影本等件為 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及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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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