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27號
SLDV,107,司拍,427,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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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丁永成 
債 務 人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106 年6 月27日償還,逾 期按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 擔保,設定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 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本票要求付款,債務人均不為清償,且債 務人開立之支票亦遭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登記謄本、本票、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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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