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53號
SLDV,107,司執消債更,5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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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債 務 人 簡雅邡即簡雅芳
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簡雅邡即簡雅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204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5 月24日17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104 年 11月至107 年6 月間薪資單明細(見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 第204 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7至96頁;本院卷第49至55頁 )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 元,總 清償金額為28萬8,000 元,清償成數為36.10%。本院經審酌 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87年12月光陽出 廠之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 地號、權利範圍352,590 分之116 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 碼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權利範圍21分之1 之 1453建號之建物,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交通部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及不動產登記謄本( 見聲請卷第15至17頁、第109 頁、第118 至119 頁)附卷可 佐。惟上開機車出廠迄今近20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 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 償。又上開不動產之現值約19萬8,000 元,復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9946 號執行案件委託陳思蓉建築 師事務所鑑定之鑑價報告(見聲請卷第112 至117 頁)在卷 為憑。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不動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 方案,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2,750



元,合計19萬8,000 元【計算式:2,750 ×72=198,000 】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50萬3,968 元扣除必要支出49萬2,876 元後尚餘1 萬1,09 2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 額28萬8,0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106 年4 月起任職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 限公司四維店,目前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 萬2,650 元,無 年終獎金等語,業據提出106 年12月至107 年6 月間薪資單 明細(見本院卷第49至55頁)等為證,尚非無據。又債務人 於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平均每月有執行業務 所得約249 元【計算式:(3,612 +2,356 )÷24=249 】 ,有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見 聲請卷第18頁;本院卷第57頁)可參。是債務人每月平均可 處分所得約2 萬2,899 元【計算式:22,650+249 =22,899 】。
㈢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43頁),債務人居住 於臺北市內湖區。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之費 用扣除未成年子扶養費5,500 元後之餘額為1 萬6,149 元【 計算式:21,649-5,500 =16,149】,係債務人個人之生活 支出,核以臺北市政府公告107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係1 萬6,157 元,該支出數額堪認適當。至債務人所陳 每月支出未成年子扶養費5,500 元一事。佐以現戶部分戶籍 謄本(見聲請卷第44頁),債務人未成年子與其父親共同居 住於新北市板橋區,酌以107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為1 萬4,385 元及父母應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情,上 開扶養費數額尚稱合理【計算式:14,385×1/2 =7,193 】 。至其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 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可得收入約2 萬2,899 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 萬 1,649 元後之餘額為1,250 元【計算式:22,899-21,649= 1,250 】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之金額即19萬8,000 元 ,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750 元納入更生方案以 增加債權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 元。債權人每期可分│
│ 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9萬7,871 元。 │
│4.清償總金額:28萬8,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36.10%。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8,557 │895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207 │1,109 │
├──┼─────────────────┼─────┼───────┤
│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110 │773 │
├──┼─────────────────┼─────┼───────┤
│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3,997 │1,223 │
├──┼─────────────────┼─────┼───────┤
│ │ 合 計 │797,871 │4,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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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