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602號
SLDV,107,司催,602,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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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吳徐香妹即吳盛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大魯閣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與光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 大魯 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與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寶徠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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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 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 版)1 日,並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 示催告裁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例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登報日 為民國107 年1月31日,則同年4 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107 年7 月 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 將其個人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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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