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018號
SLDV,107,司促,1401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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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俊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潔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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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