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928號
SLDV,107,司促,13928,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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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劉子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明清
人           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叁萬肆仟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玖萬肆仟零貳拾元玖角
  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陸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柒
  角,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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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