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劉子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明清
人 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叁萬肆仟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玖萬肆仟零貳拾元玖角
陸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陸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元柒
角,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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