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841號
SLDV,107,司促,13841,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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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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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