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孝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荻 即胡騰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孝威、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9075 │騰沖 │6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孝威、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75 │騰沖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孝威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胡騰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8萬2,54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孝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9,07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騰沖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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