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771號
SLDV,107,司促,13771,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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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孝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荻 即胡騰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孝威、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9075 │騰沖   │6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孝威、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75 │騰沖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孝威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胡騰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8萬2,54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胡孝威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9,07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騰沖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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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