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佰貳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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