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558號
SLDV,107,司促,13558,201810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祥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意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