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91號
SLDV,107,司促,13491,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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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岱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岱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49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凡、楊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52406│倪、楊岱容│0月7日起  │      │       │
│  │元  │、葉淑霞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凡、楊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406│倪、楊岱容│1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葉淑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債務人楊岱容楊凡於繼承楊金吟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楊
  岱倪、葉淑霞於新臺幣152,406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楊岱倪於民國100 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葉淑霞、被繼承人楊金吟為其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
    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 筆共計新臺幣332,413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楊岱倪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債務人楊岱倪尚餘本金152,406 元整( 逾期利
    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葉淑霞、被繼承人楊金吟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金吟同於103 年4 月25日
    死亡,且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
    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承人楊金吟除葉淑
    霞、楊岱倪外,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楊岱容楊凡,繼
    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
    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楊岱倪為借款人,債務人葉
    淑霞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
    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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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