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岱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岱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49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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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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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凡、楊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52406│倪、楊岱容│0月7日起 │ │ │
│ │元 │、葉淑霞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凡、楊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406│倪、楊岱容│1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葉淑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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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債務人楊岱容、楊凡於繼承楊金吟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楊
岱倪、葉淑霞於新臺幣152,406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楊岱倪於民國100 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葉淑霞、被繼承人楊金吟為其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
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 筆共計新臺幣332,413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楊岱倪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債務人楊岱倪尚餘本金152,406 元整( 逾期利
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葉淑霞、被繼承人楊金吟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金吟同於103 年4 月25日
死亡,且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
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 款規定,被繼承人楊金吟除葉淑
霞、楊岱倪外,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楊岱容、楊凡,繼
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
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楊岱倪為借款人,債務人葉
淑霞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
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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