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33號
SLDV,107,司促,13433,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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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安絜即廖敏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敏君於0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6,512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467元整、消費款102,574元整、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19,4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80元整及違約金3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2,065元整
  自107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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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