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嘉惠即姚崑儀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姚崑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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