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93號
SLDV,107,司促,1339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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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曜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惠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恒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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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