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83號
SLDV,107,司促,13383,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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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338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明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73007 │     │0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明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183948│     │0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徐明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48187 │     │0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徐明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13570│     │0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徐明惠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37304 │     │0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徐明惠於民國102 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09 年
     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0月09日止累計75,571元正未給付,其中73,007元為
     本金;1,771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徐明惠於民國106 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 年09月04日起至民國113 年
     09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0月09日止累計191,136 元正未給付,其中183,948
     元為本金;5,895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徐明惠於民國105 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2 年
     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0月09日止累計50,050元正未給付,其中48,187元為
     本金;1,370 元為利息;4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 債務人徐明惠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2 年
     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0月09日止累計117,087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570
     元為本金;2,724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五) 債務人徐明惠於民國104 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1 年
     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10月09日止累計38,692元正未給付,其中37,304元為
     本金;895 元為利息;4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5) 所示之利息。
  (六)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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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