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80號
SLDV,107,司促,13380,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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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世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前欠利息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壹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
  敘明。
  (二)債務人林世盈前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1,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前欠利息16,381元及本金31,266元,及
  自民國107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壹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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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