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37號
SLDV,107,司促,13137,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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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議濃即葉柏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宸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葉柏於民國104年12月4日邀同債務人葉宸延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
  國124年12月4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
  1.39%,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7%)。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
  定書、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如證物1)。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如證物2)。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
  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貸款總約定書暨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
  證物2: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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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