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17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
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
於民國93年12月16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雙方對本
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以同一內容繼
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
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三款可稽。
二、(一)本行於95.9.1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本行於終止日依
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如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
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
動將貸款年限轉換為84期。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30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約定書影
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一、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 二、帳務明細
資料三、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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