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009號
SLDV,107,司促,13009,2018101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俊宏即宏曜汽車材料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