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84號
SLDV,107,司促,12984,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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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交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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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