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交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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