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03號
SLDV,107,司促,12903,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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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予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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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