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振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
0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相對人張振泰於民國93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玖萬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
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
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
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
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0,00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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