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822號
SLDV,107,司促,12822,201810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車百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