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50號
SLDV,107,司促,12750,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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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孝軒即王宣聖即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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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