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725號
SLDV,107,司促,12725,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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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張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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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