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31號
SLDV,107,司促,12631,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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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即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原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後經民國107 年5 月7 日董事會議決議遷址至新北市新莊區,該地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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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