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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