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622號
SLDV,107,司促,12622,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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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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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