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135號
SLDV,107,司促,12135,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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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子中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馨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吉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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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